第二十条 申报《推广认证》产品的,除满足第十九条规定外,申报单位原则上须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其中国家开展产品质量认证的品种,须通过相应的产品质量认证;
(一) 对生产规模较小,试生产时间在1年以内的企业,在未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时,可以申请办理《吉林省建设产品推广应用认证》(试用)证书。
(二)属于国家强制产品认证范围内的,必须取得国家强制产品认证。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产品《推广认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推广认证》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注册,代理商的代理证明;
(三)鉴定证书(省级以上);
(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五)省级以上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测试报告;
(六)应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标准图、操作手册、使用维护管理手册或技术指南等相关资料;
(七)用户证明材料;
(八)产品说明书
(九)外省项目单位应有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函;
以上资料必须齐全、合法。申报单位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可靠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推广项目》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推广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推广认证》(试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持证单位应于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提出换证申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内完成对持证单位的核验工作。经复验合格的,重新换发《推广认证》证书;复验不合格或到期不申请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其《推广认证》证书失效。
《推广认证》(试用)证书持证单位须在期满前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及相应的产品质量认证,否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注销认证证书相关手续。
换证按申请发证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推广项目》审查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立项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生产和应用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评审意见,作为确定《推广项目》证书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推广项目》主要发布科技成果名称、适用范围和技术依托单位。
第二十五条 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等工程建设各方应当优先选用持有《推广认证》证书的新产品,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科技含量。
第二十六条 推广认证项目单位在推广应用过程中,应配合应用单位及时进行应用技术总结,完善技术规程、标准图集,不断提高技术质量标准和技术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