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制定全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有关政策规定,并监督执行;
(三)组织编制发布《吉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以下简称《技术公告》);
(四)组织本省建设领域内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申报、审查;组织编制发布《吉林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以下简称《推广项目》),对已列入《推广项目》的科技成果的应用进行监督管理。
(五)组织本省建设领域内科技示范工程、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科技发展试点城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技术市场以及建设技术展览的申报、审查工作。
第七条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负责本市、州域内推广项目的初审,对符合推广项目条件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受理本市、州域内省科技示范工程、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技术市场以及建设技术展览的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对已列入《推广项目》的科技成果的应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推广应用新技术的发布采取《技术公告》和《推广项目》两种方式。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技术公告》和《推广项目》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或规定范围。
第九条 充分发挥行业协(学)会、技术推广单位的作用,积极鼓励和扶持建设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第十条 从事新技术推广应用的有关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公用事业、工程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积极采用推广应用的新技术,严格执行限制和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规定,其应用新技术的业绩作为衡量企业进步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技术公告》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技术公告》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组织编制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