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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建科[2004]22号)


各市(州)、县建委、建设局:

  根据国家建设部《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和《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实施细则》文件的要求,我厅制定的《吉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实施细则》及相应的《吉林省建设产品鉴(认)定程序》和《吉林省建设产品推广认证程序》,也已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进一步促进我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推动产业技术升级,使我省建设科技事业更上新台阶。

  联 系 人:杨晓辉 刘杨

  联系电话:(0431)8922184

  附件:

  1、《吉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实施细则》

  2、《吉林省建设产品鉴(认)定程序》

  3、《吉林省建设产品推广认证程序》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科技成果推广管理,促进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推动产业技术升级,根据建设部《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吉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是指适用于建设领域(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等),符合建设部规定,通过国家和省级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材料、工艺、产品。

  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是指已无法满足建设领域的使用要求,阻碍技术进步与行业发展,且已有替代技术,应当对其应用范围加以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材料、工艺、产品。

  第四条 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有利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建设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产业技术升级,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推广应用新技术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和承担风险。对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的新技术,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以采取行政和经济等措施,进行重点推广。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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