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市州建委(建设局)按照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的有关规定,受理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时,对注册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查验。受理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四、初审和审批
第十九条 建造师注册初审和审批程序
(一)一级建造师初审程序
1、市州建委(建设局)建工处(科)受理注册申请,汇总后上报到省政务大厅建设厅窗口,统一受理;
2、由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统一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核申报材料;
3、将合格人员上报主管厅长签字批准;
4、上报建设部审批;
5、在省政务大厅建设厅窗口统一发放注册证书。
(二)二级建造师审批程序
1、市州建委(建设局)建管处(科)受理注册申请,并对申报材料初审;
2、将初审合格人员汇总后上报到省政务大厅建设厅窗口,统一受理;
3、由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统一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核申报材料,提出审批合格人员名单;
4、将合格人员名单上报主管厅长签字批准;
5、由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将二级建造师注册合格人员录入建造师数据库;
6、在省政务大厅建设厅窗口统一发放注册证书。
第二十条 市州建委(建设局)对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认真核对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继续教育证明和聘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按规定填写初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省建设厅受建设部委托,办理一级建造师的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相关工作,按照《
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一、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相关事宜执行《
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