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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建造师注册实施细则》的通知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2)、(3)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材料附件各一式二份。

  第十二条 重新注册

  (一)重新注册条件

  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二)重新注册提交材料

  1、一级建造师提交材料

  (1)《一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附表6-1);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为了核查考试人员及部分科目免试人员的条件,要求同时提交相关材料。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人的职称证书、部分科目免试人员情况表、企业出具的从事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年限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材料附件和相关材料组成。材料附件包括(2)、(3)、(4)的复印件合订材料,相关材料包括职称证书、从事施工管理年限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一式四份,材料附件一式三份,相关材料一式二份。

  2、二级建造师提交材料

  (1)《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附表2-6-1);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从事施工管理年限的证明材料和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4)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2)、(3)、(4)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和材料附件各一式三份。

  第十三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一)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条件

  注册建造师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补办。

  (二)提交材料

  1、一级建造师提交材料

  (1)《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7-1);

  (2)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2)、(3)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和材料附件各一式二份。

  2、二级建造师提交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2-7-1);

  (2)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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