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执业印章;
(5)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3)、(4)、(5)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一式四份、材料附件一式三份。
2、二级建造师提交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附表2-4-1);
(2)《企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2-4-2);
(3)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注册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执业印章;
(5)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3)、(4)、(5)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材料附件各一式三份。
第十一条 注销注册
(一)注销注册条件
注册建造师有《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
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注销手续。
1.有《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
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2.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3.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4.受到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二)注销注册提交材料
1、一级建造师提交材料
(1)《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5-1);
(2)注册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执业印章;
(3)符合《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
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2)、(3)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材料附件各一式二份。
2、二级建造师提交材料
(1) 《 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2-5-1);
(2)注册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执业印章;
(3)符合《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
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