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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建造师注册实施细则》的通知


  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二)变更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三)变更注册提交材料

  1、一级建造师提交材料

  (1)《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3-1);

  (2)原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执业印章;

  (3)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工作调动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4)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的原件及复印件;

  (5)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2)、(3)、(4)、(5)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材料附件各一式二份。

  2、二级建造师提交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2-3-1);

  (2)原注册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执业印章;

  (3)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工作调动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4)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的原件及复印件;

  (5)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2)、(3)、(4)、(5)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材料附件各一式二份。

  第十条 增项注册

  (一)增项注册条件

  1.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

  2.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的学习证明。

  (二)增项注册有效期

  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三)增项注册提交材料

  1、一级建造师提交材料

  (1)《一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附表4-1);

  (2)《企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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