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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建造师注册实施细则》的通知


  (3)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部分科目免试人员情况表、企业出具的从事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5)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汇总表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3)、(4)、(5)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汇总表和材料附件各一式三份。

  第八条 延续注册

  (一)延续注册条件

  1.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

  2.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二)延续注册申请时间及有效期

  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三)延续注册提交材料

  1、一级建造师提交材料

  (1)《一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2-1);

  (2)《企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2-2);

  (3)原注册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执业印章;

  (4)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汇总表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3)、(4)、(5)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汇总表各一式四份,材料附件一式三份。

  2、二级建造师提交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2-2-1);

  (2)《企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2-2-2);

  (3)原注册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执业印章;

  (4)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汇总表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3)、(4)、(5)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汇总表、材料附件各一式三份。

  第九条 变更注册

  (一)变更注册条件

  1.执业企业变更的;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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