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七条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
(一)初始注册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 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3. 考试报名条件应符合《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第
十条或《吉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吉人联字[2005]80号)第七条规定的相应条件;
4.享受相应科目免试者,应符合《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第
七条或《吉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吉人联字[2005]80号)第八条规定的一、二级建造师免试条件;
5. 逾期未申请注册者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二)初始注册提交材料
1、一级建造师提交材料
(1)《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1-1);
(2)《企业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1-2);
(3)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5)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为了核查考试人员及部分科目免试人员的条件,要求同时提交相关材料。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人的职称证书、部分科目免试人员情况表、企业出具的从事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汇总表(注:本实施细则涉及的汇总表均由企业统一填写)、材料附件和相关材料组成。材料附件包括(3)、(4)、(5)的复印件合订材料,相关材料包括职称证书、从事施工管理年限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汇总表各一式四份,材料附件一式三份,相关材料一式二份。
2、二级建造师提交材料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2-1-1);
(2)《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