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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建造师注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建造师注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建管[2007]21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

  现将《吉林省建造师注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实行注册建造师制度是工程建设领域重要改革措施,对加强我省建筑业队伍建设,促进建筑业快速发展意义重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我省建造师注册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吉林省建造师注册实施细则

  二○○七年五月十日

  附件:
  吉林省建造师注册实施细则

一、注册管理体制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省境内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省建设厅)为全省建造师注册管理机关。负责一级建造师的注册初审、二级建造师的注册审批工作。市州建委(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二级建造师的注册受理、二级建造师的注册初审工作。

二、 申请注册专业

  第四条 建造师申请注册专业如下:

  (一)一级建造师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二)二级建造师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已经核发的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如是土木部分内容的应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如是机电部分内容的应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三、注册申报条件、程序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建委(建设局)提出注册申请,报省建设厅初审或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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