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多渠道筹措培训和鉴定资金。积极争取国家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建筑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切实减轻企业尤其建筑农民工的经济负担。加强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监管,做到专款专用,禁止企业在工程投标中压减该项经费获取中标的行为;探索实行职工教育经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提取,统一用于职工教育培训的政策。
(八)优先使用省内建筑劳务队伍。为扶持地方民营企业发展,解决农民工就业问题,建筑劳务作业分包优先使用省内建筑劳务企业。如果工程需要使用外省建筑劳务企业时,须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经允许,不得随意使用外省劳务队伍。
(九)保证施工现场作业安全。分包建筑劳务作业的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必备的安全防护设施、防护用具,保证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安全。否则,承担由此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
(十)发挥建筑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功能。为企业及从业人员提供劳务发包、企业信用状况、劳动力供应、培训交流、法律维权等方面的信息和咨询服务。提倡建筑劳务分包进入交易市场公开交易,鼓励通过招投标择优确定建筑劳务分包队伍。
(十一)实行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制度。依据《
建筑法》第
八条、《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
四十八条、第
五十九条规定,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不按规定备案的工程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组织分项工程施工,不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主体结构的劳务分包合同(主要包括模板、钢筋、混凝土、砌体、脚手架等),必须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管处(科)备案;抹灰、油漆、水暖电、焊接等施工后期发生的分项工程的劳务分包合同,必须在分项工程施工前,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管处(科)备案。备案同时提交相应工种的建筑劳务用工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及用工计划进行审核后发放《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