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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1、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服从管理。

  2、要按建设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职工进行培训,保证职工执业安全,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3、每季度应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和统计资料。

  第十条 承接到工程项目的入吉建筑业企业应持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有关证明材料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进行单项工程备案。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工程到省直相关部门办理单项工程备案,具体实施办法请省直有关主管厅局制定。

  季后十日内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厅局应将入吉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情况及时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入吉建筑业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应当确定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项目管理部,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组成,对项目负责到底,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同时应建立稳定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第十二条 备案证明书有效期到期的入吉建筑业企业,可在到期前30日内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备案证明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填写并加盖法人印章的《入吉建筑业企业续期备案申请表》(附件2)及其电子表格,电子表格报送:jst-jgc@mail.jl.gov.cn;

  (二)到期的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证明书;

  (三)在吉施工业绩的有关证明资料;

  (四)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该企业未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有无双拖欠问题及企业诚信情况证明;

  (五)其它需要上报的资料。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换发。换发备案证明书时,允许对入吉的相关技术人员予以变更,应提供新变更成员的执业证书、上岗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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