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建管[2007]17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
根据《
建筑法》和建设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省建设厅制定了《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二○○七年四月九日
附件:
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市场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对入吉建筑业企业的服务水平,培育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确保投资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拆除工程经营活动的入吉建筑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入吉建筑业企业,系指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注册地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入我省从事进行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入吉建筑业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入吉建筑业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入吉建筑业企业(不含劳务分包企业)须先在我省进行备案,取得备案证明书后,方可在我省承揽工程;工程中标后,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单项工程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