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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建筑劳务队伍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建筑劳务队伍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了加强我省建筑劳务队伍的管理,维护建筑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4月1日起,凡在吉林省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建筑活动,全面实行劳务分包管理。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所承接工程的劳务作业,必须按照《吉林省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鼓励组建劳务分包企业,从事劳务作业的本省和外来建筑业企业及人员,可采取自愿组合、资产重组等方式成立劳务分包企业。企业注册资本金达到要求,各级别作业人员持证数量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70%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可予以审批。

  三、加强劳务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进入施工现场的劳务作业队伍,持有上岗证书的人员比例2004年不低于60%,以后逐年递增10%。

  四、劳务分包企业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凡符合国家规定的登记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将其经营范围核定为建筑劳务分包(凭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经营),并从快直接办理。

  五、从2005年4月1日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还应审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

  六、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所承揽工程的劳务分包给劳务分包企业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劳务分包企业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劳务分包企业以分包的价款作为计税税额缴纳营业税,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为扣缴义务人。

  七、劳务分包企业应得的工程劳保费,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依据劳务分包企业按劳务合同确定的劳务费数额,参照本企业劳保费返还级别,拨付给劳务分包企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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