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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印发《吉林省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劳务分包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市场管理

  第十四条 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有自有劳务作业队伍,对本企业承接的工程进行劳务施工作业,其劳务队伍可不申请劳务企业资质,但不得承接其它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自有劳务作业队伍,是指与本企业签有劳务合同,由本企业统一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职工组成的作业队伍。

  第十五条 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承接的工程,需对外进行劳务分包时,必须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第十六条 劳务分包企业承接的劳务作业,必须由自有作业人员完成,不得再行分包或转包。

  第十七条 劳务分包企业从事劳务分包作业时,接受发包的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的统一管理,并对分包的劳务作业施工质量向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负责。

  第十八条 劳务作业人员应按照本人已取得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上规定的工种从事劳务作业。

  第十九条 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向劳务分包企业提供临时设施,包括住宿、饮食、文化、卫生等生活设施。

  第二十条 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根据工程需要可以自主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劳务分包企业,鼓励劳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劳务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依法实施的劳务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第二十二条 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应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劳务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劳务费用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劳务工资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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