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经初审同意后,报省建设厅审批、发证。
第八条 新设立的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劳务分包系列);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五)企业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六)企业与作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七)办公场所证明;
(八)入股协议;
(九)验资报告。
第九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内选择一类作为主项资质,并可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内选择不高于主项资质的类别相近的资质作为增项。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
劳务分包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十一条 年度内劳务分包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发生两种以上下列行为或同一种行为连续发生两次以上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类别、等级范围承揽工程;
(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不到规定要求;
(三)拖欠工人工资;
(四)发生过四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劳务分包企业年检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年检基本合格的,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已经为最低资质等级的,取消资质。
第十二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劳务分包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十三条 劳务分包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应在省内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