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厅印发《吉林省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建管字[2004]10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
为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劳务分包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吉林省建设厅制定了《吉林省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吉林省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劳务分包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省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的劳务分包的实施及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自己所承接工程的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进行施工作业。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劳务分包管理。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五条 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六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技术工人、作业机具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达到《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要求,取得相应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劳务分包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