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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

吉林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
(吉建管字[2004]7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人事部、建设部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及建设部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建市函〔2004〕56号),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认定申报条件

  受聘为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岗位培训证书;现担任工程总承包或施工项目经理;无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和条件(二)中的各一项条件的在职在编人员。

  (一)、学历和职业年限:

  1、取得本专业(见附件1,下同)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见附件1,下同)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28年。

  2、取得本专业大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2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23年。

  3、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18年;或取得其它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20年。

  (二)、工程业绩:

  1、主持完成大型工程(见附件2,下同)总承包1项或大型工程施工总承包2项以上。

  2、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大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以上。

  3、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4项以上。

  4、已发布实施的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二、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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