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证明和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10、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及劳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购买凭据;
11、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备情况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12、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用A4纸打字装订成册,并将材料内容录入移动硬盘,一并上报,同时附带必要的原件。
第九条 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且安全生产评价达到基本合格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时,经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3年。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
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