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已符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三十四条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应当经过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十)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了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
(十一)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配备了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六条 在吉林省行政区域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集团公司、总公司除外),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集团公司或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向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时,需经省级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同意。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时,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州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汇总后,上报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3、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有关操作规程;
4、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5、安全投入状况说明和相关证明;
6、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7、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8、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