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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一)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责任制: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2、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5、施工现场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6、其他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制定完善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1、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施工现场暂设工程(办公室、职工宿舍、食堂和库房等)的安全搭设及安全使用制度;

  4、各种机械设备操作规程;

  5、施工现场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四)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国家规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设工程项目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为1人;

  1-5万平方米的工程为2人;

  5-10万平方米的工程为3人。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与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总造价: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为1人;

  5000万元-1亿元的工程为2人;

  1亿元-2亿元的工程为3人。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六)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经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了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起重机械操作工、起重信号工、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工、登高架设作业工等。

  (七)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并缴纳了保险费;

  (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及作业场所已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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