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吉建安字[2004]7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房地局、公用事业局:
根据国务院《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第128号令《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现将《吉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并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吉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吉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务院《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不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四条 市、州、县(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