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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四十一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第四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检验检测业务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被检验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服务。

  第四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的开展工作,在实施检验的3日内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第四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合格后,由检验检测机构发放检验检测合格标志,标志上注明设备编号、型号、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结果、检验检测期限等,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四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生产与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第四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进行检验检测业务时,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施工使用单位,并立即用书面形式报告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故意刁难被检验单位,被检验单位有权向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施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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