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装合同;
(二)专项安装施工方案;
(三)安装辅助起重设备、检验仪器、机具档案资料和安装工艺文件等资料;
(四)安装、调试、检验检测及验收资料;
第二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后,由安装施工方案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向施工使用单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投入使用前,将有关安装工程资料移交施工使用单位。施工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如果该设备属租赁使用,在租赁结束后,施工使用单位应当将有关安装工程资料移交设备租赁单位,存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四章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施工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施工使用单位自行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必须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一、二款的要求。
存在本规定第十条第三款情况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施工使用单位不得购置、租赁或使用。同时,存在上述情况的在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施工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施工使用单位自行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本规定第十一条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签订安装合同前,施工使用单位应当核验安装单位专业承包资质,经核验符合安装专业承包资质要求后,方可签订安装合同,开展安装业务。
第二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施工使用单位应当核验安装单位的安装工程资料,经核验合格,有关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投入使用前,施工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登记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不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不得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