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拟进行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情况,提前10天书面告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与施工使用单位签订安装合同;
(三)核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定期检验证明等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四)制定专项安装施工方案,并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五)制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六)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及辅助起重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并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与施工使用单位签订安装合同时,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安装单位在安装过程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对安装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在从事安装活动中,应当严格按照专项安装施工方案组织安装,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在设备基础施工时,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与施工使用单位有关技术质量管理人员一道,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基础的质量和安全。各工序应定人定责,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实施,并对安装作业安全负责。
拆卸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相关作业人员,必须了解设备构造、性能、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要求,统一听从指挥,并设置警戒区、专人监护。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调试、检验检测和验收:
(一)由安装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调试。
(二)委托经过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三)由施工使用单位组织设备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共同对设备进行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验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内容一般包括:结构主体的安全性能、安装质量、各类安全保护装置、电气控制系统、液压系统、架体防护等,并查验检验检测报告。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经过调试、检验检测和验收合格,由有关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出具合格报告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应当建立下列安装工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