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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单位应当出租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设备,并同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出租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设备,应当承担安全和经济责任。

第三章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

  第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从事安装活动,并对其安装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按规定承揽相应的业务。未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业务。

  安装企业申请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资质升级,依据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包括机械操作工(塔式起重机司机、汽车起重机司机、履带起重机司机、轮胎起重机司机、升降机司机、物料提升机司机等)、安装拆卸工(电工、钳工等)、起重工(司索工)、信号工等,应当经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专业技术培训和考试考核,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作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无证不得上岗。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强化对作业人员的行业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对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重复培训和发证,企业有权予以拒绝。2003年以前,已经持有相关管理部门核发岗位证书的作业人员,应当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换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岗位资格证书,原相关部门发放的岗位证书上缴后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 实行继续教育和年检制度。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获得岗位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年检,两年进行一次继续教育培训。对年检和继续教育培训不合格及未参加年检和继续教育培训的作业人员,吊销岗位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应当在安装前进行如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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