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建管字[2004]5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房地产局、公用事业局:
现将《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二OO四年三月九日
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汽车、履带和轮胎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物料提升机等各类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条 全省范围内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下同)、使用(维修、保养等,下同)、检验检测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含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施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及其它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六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使用、检验检测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运行,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涉及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全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