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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它资信、许可以及辖区、行业等建筑市场准入限制。

  第十五条 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程序:

  (一)、检验检测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核准年检表、核准证书及其它有关资料,并交验法人营业执照;

  (二)、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年检资料后30日内对年检做出结论,并记录在核准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检验检测机构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关条件符合核准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里未发生违规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有关条件不符合核准等级标准或者在过去一年里发生严重违规行为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年检不合格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核准等级。新核定的核准等级应当低于原核准等级,达不到二级标准的,取消核准。

  第十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升级,由机构在年检结束后两个月内提出申请,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集中办理;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其它事项应当随时办理,最迟办理手续时限,不得超过变更后的一个月。

  第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业过程中,发生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相同规定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
  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等级标准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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