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新设立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核准申请手续。
新设立的机构申请核准,应当向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 机构核准申请表;
(二) 机构法人营业执照;
(三) 机构章程;
(四) 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机构技术、财务负责人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五) 机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六) 机构检验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证书;
(七) 需要出具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升级,除向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本规定第七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 机构原核准证书正、副本;
(二) 机构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 机构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检验检测工作的合同及检验检测报告等。
第九条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应当从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第十条 新设立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其核准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准,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关条件符合核准等级标准的,由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核准证书。核准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售、转让核准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核准证书。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市(州)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为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