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建管字[2004]6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
现将《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按照全省建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总体安排,认真做好本地区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建立和机构核准的申报工作。
附: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暂行规定
二OO四年三月十七日
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全省建筑业申请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实施对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申请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单位,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工作业绩、技术装备和检验检测管理工作制度等条件申请核准,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核准证书后,方可在其核准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第四条 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等级分为两个等级:即一级和二级。
第二章 核准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市、州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准。由市、州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初审,由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