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外埠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入境的备案办法
(吉建招字[2004]8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
为了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招投标机构代理行为的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30号令、建设部89号令,对外埠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吉林省实行备案管理。
一、备案条件与需提供的材料
1、外埠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吉林省必须具有合法的资质;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2、当地省级建设主管理部门出具的入境介绍信原件;
3、招标人拟委托该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原件;
4、拟在吉林省从事招标代理业务负责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原件;
5、拟在吉林省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是该招标代理机构的在册人员,提供由当地省级建设主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6、拟在吉林省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全体人员的职称证件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