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检测机构应当将工作中发现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的不良行为,依照工作职责,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报告情况进行核实,形成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和管理权限内,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对辖区内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进行查处;超越管理权限的不良行为,应当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含建设单位)和从业人员实行“三色通道”管理制度。
对经营状况和信誉良好、一年内未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实行“绿色通道”管理,在资质日常监督管理上免检,在资质升级和增项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经营状况和信誉一般,一年内发生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累计不超过四次、未发生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实行“橙色通道”管理,在资质日常监督管理上抽检,在资质升级和增项等方面严格审查;对经营状况和信誉较差,一年内发生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五次及以上、或者发生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实行“红色通道”管理,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对一年内未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的从业人员实行“绿色通道”管理,在从业人员资格年检上当场做出年检结论;对一年内发生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累计不超过二次、未发生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从业人员实行“橙色通道”管理,在资格年检等方面严格审查;对一年内发生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三次及以上、或者发生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从业人员实行“红色通道”管理,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九条 进入我省建筑市场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省外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凡一年内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三次及以上、或者发生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取消其三年内在我省新承接相应业务的资格,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告知有关方面。
第十条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在建筑经营活动中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的,由不良行为发生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良行为记录记入责任主体、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并书面抄送其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进入我省建筑市场的省外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发生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由省建设厅书面报建设部并抄送其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