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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25、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或者在施工中偷工减料;

  26、存在严重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事故后瞒报、谎报、推诿、拖延报告及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

  27、监理企业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且不及时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8、工程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以及检测报告数据和检测结果与实测数据严重不符;

  29、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

  30、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责任,造成不良影响以及恶意拖欠、克扣工程款或职工工资;

  31、未按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验收、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或不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32、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筑市场执法监察、质量或安全检查中因违规严重被通报批评或受到处罚;

  33、其他违法、违规的严重不良行为。

  (二)从业人员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1、申请各种执(从)业资格证书时的欺骗、弄虚作假行为;

  2、买卖、转让、变造、出租、出借、伪造各种执(从)业资格证书或执业印章;

  3、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用本人执(从)业资格证书执业;

  4、无相应的执(从)业资格证书或超越规定业务范围上岗;

  5、与有关招标投标单位串通、泄密,搞假招标;

  6、向他人泄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7、有关从业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

  8、擅自修改、变更已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

  9、拒不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质量、安全整改要求;

  10、监理人员未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

  11、工作失职、渎职造成四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12、造价咨询成果严重不准确,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13、工程检测人员出具检测报告与实测数据严重不符;

  14、其他违法、违规的严重不良行为。

  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依据建筑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规定查实后形成。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具体责任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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