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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建管[2005]6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市场秩序,加快工程建设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全省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

  二00五年七月五日

  吉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全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加快工程建设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企业或机构)和个人,包括建设单位、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单位(机构)以及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供应等单位(下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和注册执业人员、相关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和评标专家(下称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指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在建筑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和省颁布的建筑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记录指在建筑经营活动中,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可以委托监督管理机构)查实处理,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为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从事工程建设发包承包活动和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和信用评价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依据其危害程度轻重,分为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和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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