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七)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意见。
第三条 各市(州)、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一名负责建设安全工作的科(股)级干部担任全省建设安全生产联络员。报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建设厅安委会办公室)审查后,予以公布。联络员如有变化,应及时报告。
第四条 联络员会议制度:
(一)建设厅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全省建设安全生产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分为年度会议、临时会议。
年度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年度会议的内容为:分析全省建设安全生产形势,总结年度工作,提出工作思路、意见和建议,研究加强与改进联络员工作的重大事项。年度会议由全体联络员参加。
重大事故频繁发生或有重要工作需要部署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的议题为:通报重大事故情况,研究控制事故的对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要工作。临时会议可由重大事故发生地的部分联络员或者全体联络员参加。
(二)每次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非常设议题和其他有关事项由建设厅安委会办公室负责通知,常设议题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三)联络员会议通过重大议题,应当形成会议。会议纪要抄送建设厅及各市(州)、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同志,印发联络员所在单位和联络员。
(四)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联络员会议,应向建设厅安委会办公室请假,并委派相关人员参加。
第五条 联络员信息传递制度
(一)各县(市)联络员每季度初5日内向市(州)、各市(州)联络员每季度初10日内向建设厅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报送上一季度建设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应包括建设安全生产形势综述、重大措施和重要活动,典型经验与做法,主要问题的原因分析与对策、建议等。
(二)各地区联络员对本地需提交联络员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建设厅安委会办公室提出,有关意见、建议一般在联络员会议上提出。
(三)建设厅安委会办公室以建设厅名义,通过文件、简报、建设厅网站等方式向联络员传递有关信息和保持日常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