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设安全生产联络员工作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建安[2005]29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房产局、公用局、园林局: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全省各市州、县(市)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建设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对策、措施,加快建设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加强信息通报和工作协调,经研究决定建立全省建设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现将《全省建设安全生产联络员工作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一名负责建设安全工作的科(股)级干部(原则上为主管部门内设处室负责同志)担任全省建设安全生产联络员,并填写联络员登记表,于12月10日前报省建设厅安全监督管理处。
联系人:于显铁
电 话:0431-8922736
传 真:0431-8922736
E-mail: jst8212@163.Com
附件:1、《全省建设安全生产联络员工作办法》
2、全省建设安全生产联络员登记表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全省建设安全生产联络员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安全工作的信息通报制度,加强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根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建设安全生产联络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
(一)收集、整理、传递本地区建设安全生产重要信息;
(二)分析本地区建设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反馈本地区建设安全生产动态;
(三)督促本地区建设安全事故快报、事故处罚等情况上报工作;
(四)提出改进本地区或者全省建设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有权对全省建设行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纠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