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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设安全生产联络员工作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设安全生产联络员工作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建安[2005]29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房产局、公用局、园林局: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全省各市州、县(市)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建设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对策、措施,加快建设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加强信息通报和工作协调,经研究决定建立全省建设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现将《全省建设安全生产联络员工作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一名负责建设安全工作的科(股)级干部(原则上为主管部门内设处室负责同志)担任全省建设安全生产联络员,并填写联络员登记表,于12月10日前报省建设厅安全监督管理处。

  联系人:于显铁

  电 话:0431-8922736

  传 真:0431-8922736

  E-mail: jst8212@163.Com

  附件:1、《全省建设安全生产联络员工作办法》

  2、全省建设安全生产联络员登记表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全省建设安全生产联络员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安全工作的信息通报制度,加强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建设安全生产联络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

  (一)收集、整理、传递本地区建设安全生产重要信息;

  (二)分析本地区建设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反馈本地区建设安全生产动态;

  (三)督促本地区建设安全事故快报、事故处罚等情况上报工作;

  (四)提出改进本地区或者全省建设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有权对全省建设行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纠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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