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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务队伍发展规范建筑劳务用工行为的通知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劳务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依法实施的劳务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二)积极制定相关政策,大力扶持建筑劳务企业发展

  简化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程序,降低准入门槛。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由省建设厅委托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后到省建设厅备案、发证。

  科学合理计税取费,保障建筑劳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关于加强我省建筑劳务队伍管理的通知》(吉建管字[2004]15号),切实解决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的重复缴税问题。劳务分包企业应得的工程劳保费,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依据合同确定的劳务费数额,参照本企业劳保费返还级别,拨付给劳务分包企业使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发布劳务费指导价格,作为建设单位、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确定劳务费用的指导依据。

  (三)加强建筑劳务分包管理

  1、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审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

  2、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自有劳务作业队伍,可承接本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但不得承接其它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3、劳务分包企业从事劳务分包作业时,应当接受发包的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的统一管理,并对分包的劳务作业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劳务作业人员应按照本人取得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上规定的工种从事劳务作业。

  (四)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支付劳务工资,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建筑劳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招用具有相应上岗证的劳务人员。企业必须与招用的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使用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必须为劳务人员办理工伤、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要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分包企业的工程款,劳务分包企业要按合同约定优先支付劳务工人的工资。

  严禁企业将招工权下放到项目部、作业班组、项目经理;严禁违法分包、私招和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发生上述违规行为和恶意拖欠劳务工人工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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