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建造[2006]6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
为保障建筑业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建筑施工企业特点和实际,为规范施工企业劳保费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是经省政府批准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该审批项目是施工企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保障。因此,劳保费的计取在建筑工程中属于规费,视为强制性费用,在招投标中不得作为竞争费用。
二、施工企业劳保费用是离退休职工的生命钱,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从2006年4月1日起建筑工程劳保费用应严格按照《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核定的标准执行。施工企业未办理劳动保险取费证书的不得计取劳动保险费用,各造价咨询单位在审理工程预结算时应严格查验《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是否通过年检,如有违规一经发现将追查到底,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外阜施工企业进入我省承揽工程,必须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未办理证书的,不准计取劳保费用,建设单位一律不得支付劳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