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通知
(吉建管[2007]9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
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增长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但是我省民营经济不发达,成为我省经济长期活力不强的重要原因。为贯彻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振兴吉林经济,实现省委、省政府富民强省的战略,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三年腾飞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建筑业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方面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民营建筑业企业快速健康发展,对在建筑市场中,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一些具备经济实力、有一定管理能力的“包工头”,应提供他们浮出水面的机会,承认其自行完成的业绩,鼓励他们申办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他们所能达到的资质条件,核定相应资质等级,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二、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程序方面
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建筑业企业快速发展,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程序上作如下规定:
1、凡申报建筑业企业一级和特级资质的企业,在取得所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函后,直接报省建设厅初审。
2、工商注册所在地在各县(市)的建筑业企业,在办理有关建筑业企业资质事项后,必须在二十日内到所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促进从业人员流动方面
为进一步促进民营企业发展,保证从业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及各类注册人员合理流动,按照《关于打破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封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通知》(吉建管〔2006〕7号)文件精神,任何部门不得对建筑业从业人员流动设置障碍,不得扣留从业人员的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对从业人员的书面调转申请,原企业如果15日内不作答复,从业人员可以直接向市级或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级或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企业核实后,如企业确无正当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为调出人员办理与企业资质管理及注册人员管理相关的调转及变更手续。
四、贯彻“走出去”发展战略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