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联系制度,共同促进工作的落实
检察机关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优势互补,及时沟通情况,加强联系,经常召开联席会或碰头会,注意总结和推广招投标活动监督中预防职务犯罪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共同构建预防职务犯罪的快速反应机制,完成好共同承担预防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职务犯罪的工作任务。
(一)检察机关在查处招标投标活动的职务犯罪中,发现招标投标管理方面存在漏洞的,应当及时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建议。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原因、特点及规律进行调查,提出预防对策和措施。
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国有投资的大型、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时,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派员参加,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但涉及检察机关的项目应回避。
检察机关围绕引发职务犯罪的隐患、非规范职务行为,以及职务犯罪衍化的宏观和微观因素开展预防调查和案件初查;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分析研究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典型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和对策;对在发包、承包、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行贿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行为依法惩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提供行贿犯罪查询服务和预防咨询服务。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各方主体的违法行为,除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外,对涉嫌犯罪的应及时书面告知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关于招标投标管理方面的建议,应及时予以重视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适时向检察机关反馈。
对国有投资的大型、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履行行政业务监管的法定职责,并及时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全过程法律监督。
建立招标投标工作责任制。对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负责人、主管人员以及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根据其职责、岗位和权限,制订严格的工作制度和岗位纪律,明确处罚原则。如发生问题,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依照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制定完善健全的《评标办法》,规范评委的评标行为;对专家评委实行动态管理;重点现场监督业主评委的评标行为,解决“暗箱操作”等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从制度上解决“中介不公”等执业行为不规范等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