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开展个案预防、专项预防、系统预防活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咨询活动;结合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履行预防职责、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4、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反馈检察机关在预防招标投标活动职务犯罪工作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的案件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案件的查处情况。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送的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及时审查办理;对依法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向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的主管部门回复意见,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5、发现和处置预防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发挥特殊预防功能。要重点查处和预防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规避招标和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和有效预防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活动,依法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不执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或相关规定,特别是由此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违法犯罪行为。
6、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向建设项目招投标主管机关或建设单位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服务和预防咨询服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1、定期或不定期向检察机关通报、反馈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违法犯罪或严重违纪的手段、规律和趋势,以及所出台的与预防职务犯罪联系紧密的政策、措施等。与检察机关携手搞好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不断增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法律法规意识。分析研究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纪案件产生的原因,提出对策建议。
2、主动和检察机关加强联系、沟通和配合,充分运用和发挥自身职能优势,结合自身业务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切实把预防工作做实、做好。对发现和收到举报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查处;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和移送的违纪线索,及时受理并向检察机关通报处理结果。
3、实行对招标投标过程和程序“旁站式”监督管理,严格防止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摆正位置,做到既不缺位,又不越位、错位。要认真研究招标投标监管方式调整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到有章可循,严格依法办事,认真履行执法职责。在强化监督管理的同时,还应当给予参加招标投标建筑市场经济活动的各方主体创造良好的条件,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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