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规费管理的通知
(吉建造[2007]7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建设局: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经济秩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保障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直各部门下放权限后继续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等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建筑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的相关事宜,提出如下要求,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意外伤害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二、工程造价中的规费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不得作为投标竞价的费用,并于开工前向施工企业支付(《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
五十条)。
三、自2008年1月1日起,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险一金”)将实行动态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施工企业的实际缴费额和《吉林省建筑施工企业规费管理手册》的相关数据确定施工企业计取规费“三险一金”的费率。
四、为保证核定的“三险一金”费率的准确性,各施工企业应按《吉林省建筑施工企业规费管理手册》填表须知的要求,如实填写2007年度完成的各项工程所计取的规费数额。
五、入吉建筑业企业“三险一金”的费率,第一年实行项目核定制度,即在取得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证明书后,持《备案证明书》、中标通知书和相关材料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次年实行年度核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