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及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议是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市人民政府办理的全区人大代表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交由政府系统办理的市人大代表建议。
本规定所称提案是指:自治区政协办公厅交由市人民政府办理的自治区政协委员提案,市政协、政协提案委交由政府系统办理的市政协委员提案。
第三条 人大代表建议和自治区政协委员提案,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交由市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承办;市政协委员提案,由市政协或政协提案委交由市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承办。
需两个以上单位会办的建议、提案,由交办单位指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四条 承办单位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提案,应在收到建议、提案10 天内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由交办单位重新确定承办单位。
第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制度,实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办理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 承办单位接到建议和提案后,应及时研究制定办理方案,确定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将建议和提案落实到具体经办部门和责任人。对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亲自办理或亲自督办。承办单位确定的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要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