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不规范公文退回重新办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了规范机关公文办理程序和行文规则,提高办文效率,优化服务质量,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公文,应严格按照《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贵港市人民政府转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贵政发[2001]10号)和《中共贵港市委办公室、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公文有关事项的通知》(贵办发〔2004〕59号)等规定办理。对报送不规范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原则上不予办理,将其退回报文单位重新办理。
凡报送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不规范公文:
一、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不符合党政职能分开原则的。
三、无特殊情况和理由而越级请示的。
四、主送单位不当的。
五、报送公文不符合时限要求的。
六、越级行文的。
七、内容涉及有关部门但未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协调,或不符合会签程序的。
八、请示文一文多事、多头请示、请示事项不明确或不盖印章的。
九、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的。
十、文种使用不当的。
十一、请示件未标注签发人或签发人不符合规定的。
十二、请示件未标明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办公电话或手机号码)的。
十三、附件或其他相关材料不齐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