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市本级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含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均列入契税征收管理范围。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到财政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完税手续。
五、契税征收税率和计税依据
(一)契税税率为3%。契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二)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等权属转移和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进行投资、入股,抵债的合同成交价格。
2.土地、房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规定的基准价格以及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作出的评估价格。
3.经人民法院或社会中介拍卖机构依法对土地、房屋权属的拍卖成交价格。
4.以赠与、获奖形式进行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委托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按有关标准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5.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纳税人提供权属转移合同或成交价格资料,必须经市土地、房产评估机构评估。
纳税人向财政征收机关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所显示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交换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财政征收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评估,或者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征。
六、契税缴纳期限
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到财政征收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并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缴纳税款。
逾期未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七、票证使用及管理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使用票证并进行管理。
八、统计分析
征收机关应定期对征收及减免税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填报有关统计分析报表,实行专人负责制。
九、档案管理
纳税人在缴纳契税过程中形成的契税征管档案(除缴款书、收入通知书、税收完税证外),依照有关规定,按照按户序时方法进行归集整理,单位纳税人的档案资料归入契税(单位);自然人纳税人的档案资料归入契税(个人)。契税档案应按类别分类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十、强化政府部门之间的协作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