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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经略台真武阁等113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二十四、桂林市张曙墓
  保护范围:整个墓同范围内。
  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线为基线,外延20米范围内。
  二十五、桂林市陈光烈士墓
  保护范围:整个墓同范围内。
  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线为基线,外延30米范围内。
  二十六、桂林市舍利塔
  保护范围:以塔为中心外延,向东、西面各25米,南至万寿巷路口,北到桃花江边范围内。
  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线为基线,外延20米范围内。第一排建筑高度不超过10米。
  二十七、桂林市木龙石塔
  保护范围:塔四周5米范围内。
  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线为基线,外延10米,向东至漓江边范围内。
  二十八、桂林市花桥保护范围:桥体本身及桥四周20米范围内。
  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线为基线,外延30米范围内。
  二十九、桂林市普贤塔
  保护范围:塔本身(含塔座)四周2米范围内。
  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线为基线,外延10米范围内。
  三十、桂林市宋静江府城墙(包括古南门、宝积山城墙、鹦鹉山、铁封山至叠彩山城墙、藏兵洞、东镇门及城墙、新建筑所遮蔽的城墙)
  (一)东镇门及城墙。
  保护范围:城门及城垣本体四周2米范围内。
  建设控制地带:东至漓江边,西距城门12米范围内。第一排建筑高度不超过10米。
  (二)古南门。
  保护范围:城门及城垣本体四周2米范围内。
  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线为基线,外延10米范围内。第一排建筑高度不超过10米。
  (三)宝积山城墙、鹦鹉山、铁封山至叠彩山城墙、藏兵洞、新建筑所遮蔽的城墙。
  保护范围:各段城墙四周12米范围内。
  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线为基线,外延8米范围内。第一排建筑高度不超过10米。
  三十一、桂林市三将军及八百壮士墓
  保护范围:各墓园以内范围。
  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线为基线,外延20米范围内。
  三十二、临桂县五通古墓群
  保护范围:五通北街头岭:东至五通镇安发街,西至五通农场大道,南至鸡笼山林场贮木场围墙,北至五通农场南面200米。中庸牛岭:东至321国道,西至寨磨岭与牛岭分水线,南至东茶山,北至321国道651界碑高田路。
  建设控制地带:与保护范围线同界。
  三十三、阳朔县仙桂桥
  保护范围:桥体四周10米范围内。
  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线为基线,外延20米范围内。
  三十四、阳朔县遇龙桥
  保护范围:桥体四周10米范围内。
  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线为基线,外延20米范围内。
  三十五、阳朔县徐悲鸿故居
  保护范围:故居大院院墙范围内。
  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线为基线,外延10米范围内。
  三十六、永福县窑田岭窑址
  保护范围:各窑址(包括桃城乡南雄村方家寨的窑田岭、大部岭、塔角屯、牛坪子、鬼塘岭,平岭村下窑的徐水冲窑址,广福乡龙溪村下坪的瓦窑岭窑址及大屯的木浪头窑址等8处21座)周围50米范围内以及各废品堆积带。
  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线为基线,外延50米范围内。
  三十七、永福县百寿岩石刻
  保护范围:石刻所处的整个百寿岩以及岩口北、东、西各外延30米范围内;百寿岩山其它石刻周围5米范围内。
  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线为基线,外延50米范围内。新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
  三十八、荔浦县荔浦塔
  保护范围:以塔体四周围墙墙基为基线,外延6米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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