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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八、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二十九)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扩大吸纳农民工就地转移就业容量。各地要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政策,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特色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落实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措施,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大力扶持发展县域中小企业。在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和特色资源富集地,建立农产品加工体系和优势资源型工业体系,围绕中心城市、大型企业发展专业化协作配套工业和劳动密集型工业。集中力量建设县域城镇工业集中区,引导各类项目和乡村工业向工业区集聚。引导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返乡创业。在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结合我区的优势,承接大中城市、沿海发达地区向我区转移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资源加工型产业。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发展农村经纪人队伍和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经纪人和中介组织,支持其申请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取得市场经营主体资格。
  (三十)大力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统筹规划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调整投资结构,把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重点转向农村,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繁荣,加快形成政府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劳动积累相结合的农村建设投入机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重视利用当地原材料和劳动力,注重建设能够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和促进农民直接增收的中小型项目。
  (三十一)积极稳妥发展小城镇,提高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按照循序渐近、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搞好小城镇规划和建设,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支持力度,完善公共设施。继续实施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项目,发展小城镇经济,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在县城和重点镇,规划建设务工经商农民居住小区,落实优惠政策,鼓励、吸引外出务工农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
  九、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三十二)切实把解决农民工问题摆在重要位置。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把解决农民工问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认真落实。要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法律援助、治安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保证必需的经费。
  (三十三)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区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农民工政策的落实。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应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输出地和输入地的基层组织要加强协调沟通,共同做好农民工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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