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输入地政府要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工健康教育,普及健康防病知识,提高保健意识。要落实艾滋病、结核病等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强化对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防止传染病传播蔓延。把农民工同住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保证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连续性,提高免疫接种率。
(二十)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入地与输出地协调配合的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制。输入地政府要将农民工纳入经常化、属地化管理,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和支出范围,实行与输入地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及时向农民工已婚育龄夫妻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费服务项目和药具。加强对怀孕、生育和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农民工已婚育龄妇女的人性化管理与优质服务。帮助建立农民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自治组织,推动实行农民工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各相关部门、街道(乡镇)、社区居(村)委会和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加快建立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平台,依托社区整合人口计生、公安、工商、劳动保障、卫生及物业管理机构和社区居(村)委会等管理资源,建立完善资源共享、职责明确的社区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输出地要为农民工开展外出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知识宣传、教育及技术服务工作,为外出的农民工已婚育龄妇女免费做一次孕检和落实一项避孕节育措施,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议,建立相互联系方式,及时免费办理、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向输入地提供农民工计划生育信息。加强农民工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立和逐步完善全区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及应用网络系统。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积极探索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新模式,认真开展两地区域协作和创建全区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示范县(市、区)活动,不断提高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工作水平。
(二十一)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集约利用土地。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民工聚居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各地要把长期在城镇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镇住宅建设发展规划,逐步把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
(二十二)充分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的作用。加大社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开放型、多功能的城市社区,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服务和管理平台。鼓励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增强作为社区成员的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能力。有条件的要设立农民工活动场所,发挥社区的社会融合功能,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与城市居民和谐相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建立社区居民和农民工档案,组织社区内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活动。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文化设施,并向农民工开放,开展多种形式的业余文化活动,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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