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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五、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三)稳步推进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要适应流动性大的特点,保险关系和待遇能够转移接续,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十四)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要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实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平安计划”,用3年左右时间,将建筑施工企业、煤炭和非煤矿山企业等采掘行业、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等高风险行业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到工伤保险范围之内。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十五)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用3年左右时间,将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医疗保险范围。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通过制定和完善医疗保险缴费与待遇对应的多个参保平台,使用人单位及农民工可根据其缴费能力和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参保农民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商有关部门制订。各地要探索适合农民工异地就医的结算方式,为患病后自愿返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相应的医疗结算服务。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户口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十六)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按照劳动保障部统一部署,积极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接续、能与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采取有力措施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为其缴费。
  六、为农民工提供相关的公共服务
  (十七)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输入地政府要对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要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和规划建设用地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要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十八)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输入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随父母进城的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按照预算管理体制,由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列入当地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人学,按实际在校的农民工子女人数和当地标准向接收农民工子女的学校拨付学校公用经费,确保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在收费、管理等方面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准设置不合理限制,不得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输入地政府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输出地政府要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建立相应的教育和监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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