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八)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组织开展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加快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机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
(九)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把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任务,层层分解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培训一就业一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逐步建立健全县乡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加强驻外劳务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加强与输入地的沟通和协作,开展有组织的就业、创业培训和劳务输出,为农民工提供全方位的就业服务。鼓励发展各类就业服务组织,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依法规范劳务输出、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行为。城市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村劳动力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要抓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的建设和管理。
(十)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抓好新成长的农村劳动力的劳动预备培训。要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认真落实农民工培训规划和农村劳动者技能就业计划,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和自治区500万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重视做好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远程教育等现代手段,向农民传授外出就业基本知识。加强我区劳务品牌建设,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品牌培训基地,支持用人单位建立稳定的劳务培训基地,发展订单式培训。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办法,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推广“培训券”等直接补贴做法。要把提高农民工岗位技能纳入就业培训计划,引导和鼓励农民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对通过职业技能鉴定或考核的农民工应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
(十一)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劳动保障、财政、农业、教育、科技、建设、交通、扶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工青妇组织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
(十二)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力量的综合作用,加强职业院校建设,加强对农村劳动力尤其是不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初中毕业生和高中毕业生的职业教育。要把提高农村青年职业技能作为职业教育的重要任务,支持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扩大面向农村的招生规模,鼓励农村初中、高中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术教育。进一步推进城乡之间职业技术院校的合作。通过设立助学金、发放助学贷款等方式,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加强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农村职业教育师资、教材和实训基地的建设,抓好百县职教中心专项建设工程、百所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工程、万名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工程、百个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工程和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工程。有条件的普通中学可开设职业教育课程。